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必须招标限额标准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22〕2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全市必须招标限额标准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方式的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必须招标限额标准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按以下方式开展: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具体限额标准参照当年度《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上,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不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未达到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须通过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服务工程馆选择供应商。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货物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具体限额标准参照当年度《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不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未达到货物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须通过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馆进行采购。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具体限额标准参照当年度《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不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确定服务单位;未达到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须通过江西省网上中介超市选取服务单位。
(四)在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中推行信用承诺制,供应商在政府采购项目资格审查环节提供了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后,可不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村级组织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必须招标限额标准以下工程(特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由招标行政监督部门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采用下列程序确定施工单位:
(一)项目建设单位(或代理机构)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或其分中心提交项目进场交易申请书办理项目进场交易登记;
(二)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告和工程量清单,挂网时间不少于5日。公告应对企业资质、报价、工期、质量、安全生产和注册建造师等提出明确要求,有意向的企业根据自身条件报名参加;
(三)采用报价承诺法评标,不需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项目预算价为控制价,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控制价并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确定要约价,其中市本级项目按照《关于在工程施工招标和签订合同过程中明确下浮让利事项的通知》(吉评审办〔2021〕1号)文件规定的下浮让利系数乘以预算价确定要约价。报名企业应响应要约价参与投标,项目建设单位从响应要约价的企业中随机抽取1名为中标候选人;
(四)中标结果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日。如参与的企业对本次招标有投诉的(投诉事项仅限于本次招标有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
三、各项目建设单位同一年度实施的同类项目原则上应一次完成发包(采购),同一项目的施工、货物采购和服务采购应当按类别一次完成,严禁项目建设单位肢解、分拆工程规避采购。
四、本通知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通知。
六、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简化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提高项目实施效率的通知》(吉府办字〔2017〕2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