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暂停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工作的通知》(赣建建〔2023〕13号)有关规定,现对《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必须招标限额标准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方式的通知》(吉府办字〔2023〕48号)第二点内容修改如下:
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村级组织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必须招标限额标准以下工程(特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选择采用招标程序或在“吉安市不见面开标大厅限额以下子系统”随机选取施工单位。采用随机选取程序确定施工单位的,按照以下规定和程序确定:
(一)项目建设单位(或代理机构)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分中心提交项目进场交易申请书办理项目进场交易登记;
(二)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告和工程量清单,挂网时间不少于5日。公告应对企业资质、报价、工期、质量、安全生产和注册建造师等提出明确要求,有意向的企业根据自身条件报名参加;
(三)项目预算价为控制价,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控制价并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确定要约价,其中市本级项目按照《关于在工程施工招标和签订合同过程中明确下浮让利事项的通知》(吉评审办〔2021〕1号)文件规定的下浮让利系数乘以预算价确定要约价。报名企业应响应要约价参与投标,项目建设单位从响应要约价的企业中随机抽取1名为中标候选人;
(四)中标结果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日。如参与的企业对本次招标有投诉的(投诉事项仅限于本次招标有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
采用招标程序选择施工单位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