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有效防范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和虚假招标等行为发生,确保招标投标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健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制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吉安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分工,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代表同级政府负责做好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综合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对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信、住建、水利、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公路建设和养护、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法负责做好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对属于财政评审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的审定。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承担健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受理各类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对项目交易过程进行管理和程序性监管等职责。
市本级(含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庐陵新区管委会)、吉州区政府和青原区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
(三)强化协调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建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由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共同参与,发展改革部门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参与联席会议并进行指导。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严格依法行政。除法定事项外,市、县两级政府不得以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抄告单等形式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进行明确。
二、严格实行招标核准、备案和进场登记制度
(五)依法完成前期工作。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规定落实项目法人、项目资金来源,并完成用地、规划、项目审批和施工图审查、招标控制价审查以及招标文件编制等前期工作。
(六)严格实行招标核准。发展改革部门依法依规对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进行核准,并严格依法核准邀请招标和不招标事项。
(七)依法进行备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对项目的招标文件等进行备案。
(八)严格执行进场登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核准办理项目进场登记。未完成核准、备案和进场登记的项目不得进场交易。
三、建立开放、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九)依法确定投标企业资质。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规定,对潜在投标人的企业资质要求进行设定。
招标项目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项符合工程项目实际要求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确因招标工程需要同时具备两项及以上总承包资质的,招标人应当允许联合体投标。采用专业承包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专业特点,合理划分专业工程标段,一个标段原则上只能提出一项专业承包资质要求。涉及两个及以上行业的工程且无法分开标段的,经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同意后,可增加设置一项与工程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要求。
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EPC)实施方式。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勘察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十)明确投标企业业绩设置条件。采用通用技术及性能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对投标企业和建造师设置业绩条件。对技术及性能有特殊要求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工程业绩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在面积、造价、高度、跨度、结构形式等方面选择不超过二项指标以界定招标人所需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并在招标公告和资格审查文件(公告)中予以明确。类似工程业绩的各项指标设置不得超过招标工程实际规模的各项相应指标的80%,类似工程业绩的有效期为自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5年内(专业工程以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时间起算)。
对技术及性能有特殊要求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详见《吉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采用通用技术及性能标准项目目录》。
(十一)规范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分为合格制法和优选评分法(有限数量制)。
采用通用技术及性能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合格制法实行资格后审;对技术及性能有特殊要求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优选评分法(有限数量制)实行资格预审。
(十二)规范评标办法。评标办法主要分为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等。
根据《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赣建招〔2017〕1号)、《关于暂停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赣建字〔2024〕2号)等规定,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分为综合评估法、票决法、设计团队评分法,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一种评标办法;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施工招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对技术及性能有特殊要求或邀请招标的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交规字〔2023〕13号)和《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交规字〔2020〕22号)等规定,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公路水运主体工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水工建筑物)施工招标一般选用合理低价法。附属工程施工招标可以采用合理低价法或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标的金额不足500万元且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以选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一般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或合理低价法。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航运(电)枢纽工程、通航建筑物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
根据《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总〔2004〕511号)和《江西省水利厅关于修订水利建设项目施工和施工监理评标办法的通知》(赣水发〔2019〕1号)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方法一般可采取综合评估法,施工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水利主体工程为1、2级水工建筑物,或主体工程属于大坝、水闸、泵站、水电站、隧洞的3级水工建筑物的工程施工招标,应采用综合评估法;主体工程为4级及以下水工建筑物,或主体工程不属于大坝、水闸、泵站、水电站、隧洞的3级水工建筑物的工程施工招标,应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参照水利项目评标办法,文物维修、能源、光伏发电等其他项目的招标原则上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十三)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坚持从严从紧控制,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累计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20%。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且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四、全面推行电子招标
(十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房屋市政、水利、公路水运工程招标实行电子招标投标。其他行业项目暂不能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招标投标实行网上报名、网上下载标书、自行踏勘现场和网上答疑。
全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过程中,必须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答疑、补遗、中标公示。鼓励招标人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鼓励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示或公开制度。
(十五)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
(十六)开标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提示招标人和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解密全部完成后,应当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七)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十八)妥善保管档案资料。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纸质交易文件和自行摄录的音视频文件的保存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归档、保存招标投标活动的音视频文件等相关档案资料。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保存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过程中产生的纸质资料等相关档案资料。
相关档案保管单位应建立招标投标档案保存管理制度,保障交易档案的日常管理和借阅使用。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单位可以查阅、复制相关招标投标档案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档案资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加强标后监督管理
(十九)明确标后监管主要内容。标后监管主要以合同履约监管为主线,重点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在岗履约情况和合同管理、施工变更、质量安全、工期进度,以及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等内容依法进行监管。
中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投标时承诺的建造师和主要技术人员应签订到岗承诺书,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二十)强化项目法人责任。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并负责对施工、监理单位履行合同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管。主要包括:
1.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技术人员、监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并按月对相关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考勤。
2.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投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要求及时进场,是否制定了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和每月、每周工程进度计划,并全部落实到位。
3.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审核。
4.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他监理材料的完整性。
5.对施工、监理单位人员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按照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标后监管职责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一)强化施工单位履约职责。施工单位是项目组织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建设规范和程序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不得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
施工单位应按投标承诺派出建造师和主要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并组织管理施工,不得随意更换投标时承诺的建造师和主要技术人员。
施工单位应根据投标文件承诺和工程施工进度要求,及时将施工机具准备到位,不得影响工程施工进度。
(二十二)强化项目监理职责。监理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严格按照监理工作规范和监理规划开展工作,认真完成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他监理资料,监理例会记录应要求所有参加例会人员签名。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对工程计量、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签证、工程清单以外的工程量签证及材料单价调整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
(二十三)强化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标后监督管理,每季度应当对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施工、监理单位的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技术人员、监理人员在岗在位考勤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认定,对未按合同约定落实考勤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要求其限期整改;同时,要不定期对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抽查,对施工、监理单位人员不到岗履职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六、严厉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二十四)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招标或进行虚假招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二十五)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二十六)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二十七)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评标中不得与监管部门、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相互串通,不得违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中标候选人推荐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有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等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七、构建完备的招标投标诚信体系
(二十八)建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完善信誉管理制度。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是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和记录的主体。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涵盖监管部门、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代理机构等各方参与主体的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制度,及时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不良行为和招标投标违法违纪处罚信息进行管理,并在“信用吉安”上公示。
八、附则
(二十九)本实施意见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等),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视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三十)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国家和省对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一)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3月11日起施行。《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府办发〔2015〕14号)和《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监
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府办字〔2018〕17号)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吉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采用通用技术及性能标准项目目录
附件
吉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采用通用技术及性能标准项目目录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1.28层以下或单跨跨度36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长度1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
4.单跨40米以下的桥梁工程。
(二)公路水运工程
1.一级以下的公路工程;
2.多孔跨径总长1000米以下或单孔跨径150米以下的桥梁;
3.长度3000米以下的隧道。
(三)水利工程
1.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水库工程;
2.装机容量50MW以下的水电站工程;
3.灌溉面积5万亩以下的灌区工程;
4.保护面积5万亩以下的圩堤工程。
(四)其他具有通用技术及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及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上述标准以上的工程视为对技术及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